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锅炉大气污染物(烟尘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)排放要求

文章出处:责任编辑:人气:-发表时间:2016-07-07 14:15【

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

 

适用区域划分类别

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类区是指GB30952012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。

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《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》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。

年限划分

10t/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930日前执行GB13271-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,10t/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630日前执行GB13271-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制。

1ot/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10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,10t/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7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制。

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:mg/

 

污染物项目

限值
  

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

燃煤锅炉

燃油锅炉

燃气锅炉

颗粒物
  

80

60

30

烟囱或烟道
  

二氧化硫

400

5001

300

100

氮氧化物
  

400

400

400

汞及其化合物
  

0.05

烟气黑度(林格曼黑度,级)
  

≤1
  

烟囱排放口

注:(1)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、重庆市、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。
  

201471日起,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
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:mg/

 

污染物项目

限值
  

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

燃煤锅炉

燃油锅炉

燃气锅炉

颗粒物
  

50

30

20

烟囱或烟道
  

二氧化硫

300

200

50

氮氧化物
  

300

250

200

汞及其化合物
  

0.05

烟气黑度(林格曼黑度,级)
  

≤1
  

烟囱排放口

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、时间,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。

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:mg/

 

污染物项目

限值
  

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

燃煤锅炉

燃油锅炉

燃气锅炉

颗粒物
  

30

30

20

烟囱或烟道
  

二氧化硫

200

100

50

氮氧化物
  

200

200

150

汞及其化合物
  

0.05

烟气黑度(林格曼黑度,级)
  

≤1
  

烟囱排放口

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,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,按表4规定执行,燃油、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,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。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,其烟囱应高出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4 燃煤锅炉房烟囱低允许高度

锅炉房装机总容量
  

MW

<0.7

0.7~<1.4

1.4~<2.8

2.8~<7

7~<14

≥14

t/h

<1

1~<2

2~<4

4~<10

10~<20

≥20

烟囱低允许高度

m

20

25

30

35

40

45

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,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,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,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严格的排放限值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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